淮阴师范学院文件
淮师办〔2022〕185号
关于印发《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报销办法》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单位:
《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报销办法》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报销办法
淮阴师范学院
2022年12月14日
附件
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报销办法
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医疗保险制度,保障教职工医疗安全,根据《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就医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》(淮医保发【2019】20号)精神和现行医保报销系统结算方式,现对《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报销制度》(淮师办【2021】29号)进行修订。
一、适用范围
全校在编教职工(含离退休人员、在职人事代理教职工)
二、就医办法及医疗待遇
(一)在编教职工及退休人员
1.参加淮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就医经费自付比例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方案执行。
2.参加淮安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,享受《淮安市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》规定的费用报销标准。
3.教职工住院需在医保定点医院,住院(含特定门诊)的教职工,其医疗费用在按医保规定报销后,个人自付费用学校给予适当比例报销,全年报销最高限额为6万元:
(1)个人自付3万元以下,按该部分总额50%标准报销;
(2)个人自付3万元以上,按该部分总额60%标准报销。
4.患恶性肿瘤、心肌梗塞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脑出血、脑梗塞、器官组织移植、重症肝炎(含肝硬化)、心脏支架术后抗凝治疗(一年)、尿毒症(慢性肾功能不全需要血液透析)、精神类疾病等疑难重大疾病的教职工,其特定门诊办理期间医保定点医院门诊费用,学校按下列标准分段报销,年报销最高限额为13500元。
符合报销部分金额(元) | 报销比例(%) |
0-5000 | 80 |
5001-10000 | 70 |
10001-20000 | 60 |
5.恶性肿瘤患者未参加特定门诊,经个人申报,学校审核同意后,在特定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治疗的,且治疗有一定疗效又无其他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,凭病历、发票和医疗项目明细单参照第4条报销规定执行。
6.教职工工伤认定和医疗费报销统一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执行。
(二)离休人员
1.离休人员不参加医疗保险,医疗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实报实销
2.门诊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,医疗费用学校全额报销(挂号费和药店自购药品不报销)。
3.住院一般在市、县区医保定点医院就医,确需转院的,经学校同意后转院,费用全额报销。
(三)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
1.门诊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,医疗费先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支付,超出部分学校报销80%。(年终一次结清)
2.住院部分先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,余额由学校全额报销(符合医保规定范围)。
三、经费报销
1.报销时间:交通路校区每月5日上午、15日下午,长江路校区每月5日下午、15日上午(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)。
2.教职工凭病历、出院记录、结算单及明细、医疗费发票到卫生科审核,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,到财务处报销。
3.不予报销范围:因酗酒、自杀、自残、打架斗殴、违法犯罪行为、车祸及自行在药店购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4.一次性报销10万元以上医疗费用的,由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,原教职工医疗报销办法同时废止。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